大竹律师凌灿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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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恢复执行申请书

作者:lingcanwei 日期:2023-01-31 20:50:52

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恢复执行申请书

申请人: 何某某,女,汉族,出生于1991年4月XX日,身份证号码51302919910418XXXX,住四川省大竹县,联系电话:

被申请人: 沈某某,男,汉族,出生于1982年8月XX日,住重庆市沙坝坝,身份证号码51302919820808XXXX,联系电话:  大竹县律师   大竹律师  大竹律师咨询热线凌灿伟   大竹县专业律师凌灿伟   大竹县知名律师

执行请求: 大竹律师事务所凌灿伟

1、请求贵院恢复对贵院作出的(2021)川 1724 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
2、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沈某某承担。

事实和理由:

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经贵院判决,判决具体内容为“1、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”。在履行期限届满后,被执行人沈某某未履行,申请人于 2022年10月向贵院申请执行,执行案号为:(   )川 1724 执   号,

现申请执行人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 232 条,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
此致

大竹县人民法院

申请人:

年   月   日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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