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型案例|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‖大竹县律师
案情介绍
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,被告人郭某明知河北省深泽县李某(已判刑)生产的“舒肤佳”香皂是未经宝洁公司授权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,为获取非法利益,多次从李某处购买总价约7万元的假冒注册“舒肤佳”香皂后,销售至七台河市各批发、零售商店,总销售金额约10.5万元。
检察机关认为,被告人郭某明知从李某处购进的“舒肤佳”香皂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仍将该香皂销售给七台河辖区内的各批发、零售商店,数额较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裁判内容
法院认为,被告人郭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,实施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侵害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,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销售金额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。被告人到案后对指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事实无异议,自愿认罪认罚。综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、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,扣押商品予以没收。
典型意义
此案件的审理,将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,重点打击制造销售侵害百姓人身健康权的日用品、食品、药品假货犯罪,保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,保障群众高品质生活,推动七台河经济高质量发展,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。大竹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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